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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記者邰思聰)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表決稿)》。條例提出,北京市將設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并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近年來,北京市由物業服務引發的12345市民熱線投訴量居高不下,市民對制定物業管理條例、及時回應百姓訴求、直面社會治理矛盾焦點問題的呼聲越來越高。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辦公室副主任冶冰介紹,業委會成立難、覆蓋率低是當前制約北京市物業管理水平提升的短板之一,執行主體的缺失也影響了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開展和廣大業主權利的充分有效行使。為解決這一難題,此次立法設立了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條例提出,對于“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確有困難未成立的”“業主大會成立后,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等情形,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建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代表等組成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其職責之一就包括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長郭衛表示,物業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和“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缺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狀態下的臨時性、過渡性機構。同時,為保障業主的權益,條例對物業管理委員會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嚴格限定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條件,即只能在未能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未能選舉產生業委會的情況下組建”“明確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其決策程序中業主代表的比例,即雙過半原則”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為臨時機構,任期一般不超過3年”。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主任王榮梅介紹,條例的出臺將依法破解物業管理難題、規范物業管理工作,構建具有首都特點的超大城市基層治理新格局。同時,《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也將與去年表決通過的《北京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以及《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共同形成基層治理立法的“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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